No | 項目 | 健康條件說明 | |||||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1 | 愛滋病 | 《不可接受》已罹患或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。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(高危險群)如下列: | ||||||
2 | 吸毒 | 《可接受者》曾服用或吸食毒品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曾以針筒注射毒品者(即使只有一次)。 | ||||||
3 | 氣喘 | 《可接受者》不需持續藥物控制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慢性嚴重氣管疾病。 | ||||||
4 | 背痛的問題 | 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的背部問題,如:扭傷,拉傷或筋骨酸痛。 《不可接受》須以外科手術或藥物控制等嚴重的背部疼痛。 | ||||||
5 | 自體免疫系統疾病 | 《不可接受》取得重大傷病卡者、類風濕性關節炎、僵直性脊椎炎、紅斑性狼瘡,或自體免疫疾病侵犯二個器官。 | ||||||
6 | 高血壓 | 《可接受者》單純高血壓(本態性),且(服藥後)血壓小於160/100mmHg。 《不可接受者》續發性:因其他疾病引起 。 | ||||||
7 | 癌症 | 《可接受者》已治癒的皮膚原位癌(不包含黑色素癌)、乳癌零期、膀胱癌零期、及子宮頸癌零期。 《不可接受》所有其他種類的癌症患者。 | ||||||
8 | 糖尿病 | 《可接受者》只需以飲食控制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需服用藥物控制者(暫時性妊娠糖尿病不在此限)。 | ||||||
9 | 癲癇 | 《可接受者》穩定鮮少發作者(藥物控制中可接受)。 《不可接受》每年持續會發作者 | ||||||
10 | 心臟疾病 | 《可接受者》不需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者。二尖瓣脫垂且不需藥物控制或行動限制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心律不整需藥物治療者。曾經有過心臟病發作、心絞痛、心肌梗塞、狹心症、心臟繞道手術或其他心臟病。 | ||||||
11 | 肝炎 | 《可接受者》A 型肝炎(Anti HAV)、有B 型肝炎抗體(Anti Hbs)(+)、接種過肝炎疫苗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B 型肝炎帶原者(HBs Ag)(+)、C 型肝炎(Anti HCV)(+)。 | ||||||
12 | 預防接種 | 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的預防接種。 《不可接受》曾接受實驗研究用的疫苗。 | ||||||
13 | 曾因被蟲者螫咬而引起的疾病 |
| ||||||
14 | 瘧疾 | 《可接受者》罹患過瘧疾已超過三年,或完成完整的 瘧疾藥物療程已超過六個月以上者。 | ||||||
15 | 肥胖問題 | BMI=體重(公斤)/身高(公尺)2 《可接受者》BMI ≤ 40 可參加驗血活動。 《不可接受》BMI >40 者。 | ||||||
16 | 器官或組織移植 | 《可接受者》曾接受過「自體」組織移植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曾接受過「異體」心、肺、腎、骨骼或其他器官/組織移植者。 | ||||||
17 | 懷孕 | 懷孕或剛生產完皆可接受驗血建檔。 | ||||||
18 | 泡疹 | 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長在嘴角的泡疹。 《不可接受》長在生殖器官上的泡疹。 | ||||||
19 | 性病 | 《可接受者》曾感染淋病或梅毒且已治癒者。 | ||||||
20 | 肺結核 | 《可接受者》曾罹患肺結核且已治癒者。 | ||||||
21 | 貧血 | 《可接受者》海洋性(地中海型)貧血帶因者(血紅素需男 >12,女>11),但需備註說明。 《不可接受》曾被診斷鐮刀型貧血、中重度海洋性(地中海型)貧血者。 | ||||||
22 | 虹膜炎 鞏膜炎 | 《不可接受》因自體免疫性疾病引起者。 《可接受者》上鞏膜炎(眼睛有紅點,用藥即可治癒) | ||||||
23 | 蠶豆症 | 可接受,但需備註說明(以便告知移植醫院)。 | ||||||
24 | 甲狀腺機能方面的疾病 | 《可接受者》已切除甲狀腺。未切除甲狀腺,僅可捐贈骨髓幹細胞。 《不可接受》服藥中者。 | ||||||
25 | 服用精神、抗憂鬱...等藥物 | 《可接受者》服用抗憂鬱症藥物,且五年內未曾住過院。 《不可接受》五年內曾因精神方面疾病住院治療者。 《已參加驗血活動者》「藥物中含鋰鹽者」僅可捐贈骨髓幹細胞。 | ||||||
26 | 曾在麻醉時產生問題(含親屬) | 需備註說明,但曾在麻醉時引起血壓急遽下降或體溫過高等問題者,僅可捐贈周邊血。 | ||||||
27 | 骨質疏鬆 | 《可接受者》骨質密度檢查正常。 《已參加驗血活動者》捐贈時需再進一步評估,若骨質密度檢查顯示為骨質疏鬆,僅可捐贈周邊血。 | ||||||
28 | 黃膽 | 《可接受者》新生兒黃膽及因膽結石而引起的黃膽者。 《不可接受》因肝炎引起的黃膽。 《已參加驗血活動者》因肝病引起的黃膽者,捐贈時需再進一步評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