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贈臍帶血

臍帶血庫的收案條件

*慈濟臍帶血庫成立之初,規劃儲存臍帶血目標為一萬兩千袋,目前設置臍帶血儲存桶儲藏空間使用完畢,故預產期在2008年11月1日之後的孕婦,無法儲存捐贈之臍帶血。

1.

協助孕婦之接生醫院、接生醫師願意協助收集臍帶血。

婚姻狀況

正常婚姻情形(如法定婚姻)非近親結婚。

健康狀況

孕產階段與胎兒健康。

2.

孕婦年齡若≧34足歲,需檢具羊水檢查報告。小於34歲的捐者,如經醫師建議需進一步做羊水報告者,也請附上羊水檢查報告!

3.

無血液傳染性疾病,如:B型肝炎、C型肝炎帶原者。

4.

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輸血、手術、刺青、身上穿洞…情形者。

5.

孕婦無重大疾病史,如:癌症、癲癇、危及日常生活作息之遺傳性疾病…。

6.

無死胎、死產情形。

7.

流產:無因胚胎萎縮、形成不良施行人工括除或自然流產次數超過2次及懷孕週數超過12週(含12週)以上而流產、死胎者(墮胎除外)。

8.

曾有手術或相關內分泌、婦科疾病時請提供證明文件,如:診斷書、病理報告…等,以降低受移植病患之風險。

9.

胎兒三等親之間無血液疾病(如:地中海型貧血…)、遺傳性自體免疫性相關疾病(如:紅斑性狼瘡、僵直性脊椎炎、類風濕性關節炎…等自體免疫性疾病)。

10.

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出國前往(瘧疾)疫區。

11.

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個月內無出國至非(瘧疾)疫區。

12.

夫妻雙方:

A.

無性聯遺傳相關性疾病(如:蠶豆症…)。

B.

無罹患免疫不全疾病、性病(如:HIV、梅毒)。

C.

直系親屬中無養子、養女等情形。

13.

懷孕期間:

A.

此胎非代理孕母情形。

B.

此胎非人工受孕情形。

C.

此胎非多胞胎情形。

D.

無抽煙、酗酒、嚼檳榔、藥物濫用、吸食或使用毒品情形。

E.

無危及產婦妊娠安危之臨床病徵。

F.

無感染、發燒至38℃等情形。

G.

懷孕期間若有服用藥物,請提供完整藥單。

H.

無妊娠合併症,如:前置胎盤、妊娠毒血症、妊娠高血壓、妊娠糖尿病…等。

14.

待產期間:

A.

妊娠生產週數需滿36週。

B.

破水距生產時間不可超過24小時,以減低臍帶血受感染率。

C.

無妊娠合併症,如:妊娠毒血症、妊娠高血壓、妊娠糖尿病…等。

D.

無感染、發燒至38℃等情形。

E.

胎兒無呼吸窘迫或羊水中無胎糞。

F.

胎盤需完整無破碎、無發炎...等情形。

G.

臍帶長需大於10公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