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LA 初步配對成功後
捐贈者的
健康及血樣條件
No. |
項目 |
健康條件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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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愛滋病 |
《不可接受》已罹患或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。 有可能感染愛滋病者(高危險群)如下列: · *您曾經被診斷患有愛滋病,或者對HIV(愛滋病毒)試驗呈陽性反應嗎? · *曾經有過危險性行為(即使只有1次),如: 1. ⊙在過去一年內,曾與愛滋病患者(HIV病毒測試陽性)發生過性行為? 2. ⊙五年內性伴侶有罹患愛滋病的可能 3. ⊙只限於女性捐贈者:在過去一年內,即使只有一次,曾與一名有過同性性行為的男性(此名男性在過去五年內和另一名男性有過性行為)有過性行為 4. ⊙只限於男性捐贈者:在過去五年內,即使只有一次,曾與另一名男性有過性行為 5. ⊙五年內曾經為了毒品或金錢而從事過性交易 · *您是血友病患者,並曾接受過濃縮式凝血因子 · *過去一年內,曾和五年內注射過濃縮式凝血因子的人有過性行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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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吸毒 |
《可接受者》曾服用或吸食毒品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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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氣喘 |
《可接受者》不需持續藥物控制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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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背痛的問題 |
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的背部問題,如:扭傷,拉傷或筋骨酸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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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自體免疫系統疾病 |
《不可接受》取得重大傷病卡者、類風濕性關節炎、僵直性脊椎炎、紅斑性狼瘡,或自體免疫疾病侵犯二個器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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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高血壓 |
《可接受者》單純高血壓(本態性),且血壓≤160/100mmH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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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癌症 |
《可接受者》已治癒的皮膚原位癌(不包含黑色素癌)、乳癌零期、膀胱癌零期、及子宮頸癌零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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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糖尿病 |
《可接受者》只需以飲食控制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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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癲癇 |
《可接受者》過去一年未曾發作過(藥物控制中可接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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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心臟疾病 |
《可接受者》二尖瓣脫垂且不需藥物控制或行動限制者。不需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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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肝炎 |
《可接受者》A型肝炎(Anti HAV)、有B型肝炎抗體(Anti HBs)(+)、接種過肝炎疫苗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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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預防接種 |
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的預防接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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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|
曾因被蟲者螫咬而引起的疾病 |
Lyme disease |
《可接受者》已治癒。 |
Babesiosis |
《不可接受》曾得過此病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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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不可接受》曾被南美洲錐蟲結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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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瘧疾 |
《可接受者》罹患過瘧疾已超過三年,或完成完整的瘧疾藥物療程已超過六個月以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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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肥胖問題 |
BMI=體重(公斤)/身高(公尺)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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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|
器官或組織移植 |
《可接受者》曾接受過「自體」組織移植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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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|
懷孕 |
《可接受者》懷孕者可接受驗血建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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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|
泡疹 |
《可接受者》一般常見長在嘴角的泡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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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|
性病 |
《可接受者》曾感染淋病或梅毒且已治癒逾一年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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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|
肺結核 |
《可接受者》曾罹患肺結核且已治癒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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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|
曾被拒絕捐血或捐血時有問題 |
《可接受者》因體重太輕、低血壓或血紅素不足(非血液疾病)而被捐血中心拒絕或暫緩捐血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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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貧血 |
《可接受者》海洋性(地中海型)貧血帶因者(血紅素需男 >12,女>11),但需備註說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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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|
輸血 |
《可接受者》曾輸過「自體血液」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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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|
穿耳洞、 |
《不可接受者》一年內曾穿耳洞或紋身刺青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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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|
虹膜炎 |
《不可接受》因自體免疫性疾病引起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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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|
蠶豆症 |
可接受,但需備註說明(以便告知移植醫院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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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|
曾打過荷爾蒙生長激素 |
《可接受者》1985年後由基因合成的產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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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|
甲狀腺機能方面的疾病 |
《可接受者》已切除甲狀腺。未切除甲狀腺,僅可捐贈骨髓幹細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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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|
服用精神、抗憂鬱...等藥物 |
《可接受者》服用抗憂鬱症藥物,且五年內未曾住過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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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|
曾在麻醉時產生問題(含親屬) |
需備註說明,但曾在麻醉時引起血壓急遽下降或體溫過高等問題者,僅可捐贈周邊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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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|
骨質疏鬆 |
《可接受者》骨質密度檢查正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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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|
黃膽 |
《可接受者》新生兒黃膽及因膽結石而引起的黃膽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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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
過敏 |
《不可接受》對Latex(手套成份)過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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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|
手術時限 |
1. 局部麻醉之小手術:一週後可捐贈 |